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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其他恶性肿瘤(临床治愈的宫颈原位癌、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细胞皮肤癌、甲状腺乳头状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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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药物治疗前7天内使用了第一代或者第二代EGFR-TKI治疗(例如:吉非替尼、厄洛替尼);曾使用第3代EGFR-TKI(如AZD9291、艾维替尼和艾氟替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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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首次给药之前4周内进行了化疗或免疫治疗;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了放射治疗。既往接受过二线以及上系统性化疗或免疫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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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药物治疗前28天内接受过外科手术者,但研究者判断不影响参加试验的小手术(例如:拔牙等)除外;或在研究期间计划进行大手术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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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前2周内出现症状或体征明显恶化(如筛选前2周内出现大量胸水,控制胸水后可考虑筛选),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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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治疗后的毒性反应未恢复,试验药物给药前根据CTCAE v4.03判断为2级或2级以上,其中脱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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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脊髓压迫,或有症状且入组前4周需要类固醇治疗的不稳定脑转移。脑转移无症状或经治疗后稳定4周以上且不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患者可以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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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临床证据表明患有重度或未控制的疾病,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或会影响患者对研究方案依从性的情况,例如经药物治疗后仍不能控制的高血压患者(SBP>160mmHg或DBP>100mmHg)、活动性易出血体质患者、活动性感染患者(如乙型肝炎、丙型肝炎、HIV-1/2抗体阳性、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滴度检测结果为阴性者除外))。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乙肝核心抗体(HBcAb)或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 DNA ≥ 2000 IU/ml(相当于104拷贝/ml)。活动性丙型肝炎定义为HCV RNA高于检测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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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静息状态下,筛选期心电图校正的QT间期(QTcF)结果异常者,每次至少间隔4小时,复测2次,3次心电图检查的平均QTcF>470 m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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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有临床意义的心律、传导、静息ECG形态异常,例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III度传导阻滞、II度传导阻滞、PR间期>250m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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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增加QTc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各种因素,例如心力衰竭、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症、家族史中一级亲属有长QT综合征或不到40岁就不明原因猝死;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1周正在使用或研究期间需要合并使用已知或可能诱导QT间期延长和/或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风险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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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呼吸系统疾病,如间质性肺疾病、重度哮喘、肺栓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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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影响患者吞服药物或口服吸收障碍的情况,例如:严重慢性胃肠道疾病、接受过胃肠道手术、难治性恶心或呕吐症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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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以下任何一项实验室指标异常: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 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 血红蛋白(Hb)<90g/L; 丙氨酸氨基转氨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氨酶(AST)>2.5倍正常值上限(ULN),或肝转移时ALT或AST>5倍ULN; 总胆红素>1.5倍ULN,或肝转移时>3倍ULN; 血清肌肝(SCr)>1.5倍ULN或肌酐清除率<50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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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研究药物及其制剂的任何成分有过敏史或疑似过敏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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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1周内正在使用或研究期间需要使用CYP3A4、CYP3A5、CYP2D6和CYP2C8强抑制剂或诱导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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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次参加其他药物或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首次给药前末次治疗少于4周,或计划在本研究期间参与任何其他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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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研究者判断的不适合进入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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