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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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任何抗肿瘤治疗(包括放疗、化疗、手术、分子靶向治疗、免疫治疗、内分泌治疗 [包括雄激素受体拮抗剂、CYP-17抑制剂、5-还原酶抑制剂、雌激素、孕酮类药物等])结束至本研究药物首次给药的洗脱期<4周(比卡鲁胺除外,其洗脱期<6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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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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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使用过可能降低PSA水平的植物药(如锯棕榈)或类固醇全身治疗,或计划本试验期间使用这类药物;(除外用于预防或治疗过敏的临时性的类固醇类药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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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本试验期间接受其他任何抗肿瘤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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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受试者参加其它药物临床试验,末次试验药物给药距本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在4周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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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或计划本试验期间使用已知可能导致QT间期延长的药物(如抗心律失常药)、已知的中效或强效的CYP3A4或CYP3A5诱导剂/抑制剂及P糖蛋白(P-gp)抑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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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影像学诊断,存在中枢神经系统肿瘤病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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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判断的肿瘤骨转移所导致的严重骨损伤,包括控制不佳的严重骨疼痛,最近6个月内发生的或预计近期很可能发生的重要部位病理性骨折和脊髓压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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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癫痫病史,或在本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2个月内发生可诱发癫痫发作的疾病(包括短暂脑缺血发作病史,脑中风(除外仅影像学检查发现脑缺血灶而无相应临床病史)、脑外伤伴意识障碍需住院);(仅限于计划接受SHR2554联合SHR3680治疗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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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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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史,包括充血性心衰(NYHA Class >2)、不稳定性心绞痛、过去1年中发生过心肌梗塞、任何需要治疗或者干预的室上性心律失常或室性心律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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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吞咽、慢性腹泻和肠梗阻,或存在影响药物服用和吸收的其他多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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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活动性HBV或HCV感染者(HBV病毒拷贝数≧104拷贝/mL,HCV病毒拷贝数≧103拷贝/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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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检测阳性,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器官移植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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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研究治疗期间及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不愿意采取有效避孕措施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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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的危害患者安全、或影响患者完成本研究的伴随疾病(如控制不佳的高血压、严重的糖尿病、甲状腺疾病和精神病等)或其他任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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