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肿瘤的组织病理类型为头颈部或肺鳞癌,或其他经研究者判断肿瘤病灶具有出血倾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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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给药前4 周内接受过放疗、化疗、靶向治疗、内分泌治疗或免疫治疗等抗肿 瘤治疗,或其他临床试验药物治疗; 注: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包括抗PD-1 抗体、抗PD-L1 抗体等,丝裂霉素和亚硝 基脲类为距末次服药6 周内;氟尿嘧啶类的口服药物如替吉奥、卡培他滨为距末次服药2 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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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给药前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7 天内接受过皮下静脉通路设备植入手术(如PI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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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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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4.03 等级评价≤1 级(脱发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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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的脑转移、脊髓压迫、癌性脑膜炎,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中枢神经系统具 有转移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临床症状怀疑脑或者软脑膜的疾病者需CT /MRI 检查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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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曾在免疫治疗中出现≥3 级的免疫相关不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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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如系统性红斑狼 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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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首次给药前14 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 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患者; 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皮质类固醇治疗;短期使用皮质类固醇进行预防治疗,如使用造影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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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或曾患有间质性肺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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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未控制的活动性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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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 抗体检测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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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性乙型肝炎患者(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滴度高于检测下限),允许除干扰素以外的预防性抗病毒治疗;丙型肝炎病毒感染(丙型肝炎抗体阳性或丙型肝炎病毒定量RNA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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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出血的表现(包括咯血、阴道流血等)或签署知情同意书前3 个月内有2 级出 血事件,6 个月内有3 级及以上出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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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史: 1. 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 2.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6 个月内有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脑卒中、 血栓栓塞事件或其他3 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 3.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 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 4.未控制的高血压(治疗后收缩压>140mmHg 和/或舒张压>90mm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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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胃肠道疾病: 1.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6 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腹腔瘘或腹腔内脓肿; 2. 有控制不良或反复发作的炎症性肠病病史(包括溃疡性结肠炎及克罗恩病); 3.有活动性消化道溃疡或中度以上的食管静脉曲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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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长期使用非甾体类抗炎药(NSAIDs)、抗血小板药物(氯吡格雷、双嘧达莫, 或阿司匹林用量>325mg/天)或抗凝药物(如华法林、低分子肝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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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的对贝伐珠单抗或其他抗PD-1、抗PD-L1 单克隆抗体药物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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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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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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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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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给药前30 天内使用过活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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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任何临床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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