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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对SHR9549成分过敏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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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接受过氟维司群或其它选择性雌激素受体下调剂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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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症状的内脏转移等情况,研究者判断不适宜使用内分泌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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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研究首次用药的时间点计算,距任何针对晚期疾病的系统性抗癌治疗和其他研究末次用药时间不足4周;(小的姑息治疗须同申办方商议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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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性(未经医疗控制或有临床症状)的脑转移、癌性脑膜炎、脊髓压迫患者,或有中枢神经系统原发肿瘤病史患者,或筛选时影像学检查发现脑或软脑膜疾病(首次使用研究药物至少28天前已完成治疗且症状稳定的脑转移患者可酌情入组,但须经颅脑影像学检查,如CT、MRI或静脉造影确认无脑出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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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史,包括;(1)当前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Class>2);(2)严重/不稳定性心绞痛, 最近3个月内的新发心绞痛;(3)心肌缺血并需长期使用药物控制;按NYHA标准,III-IV级心功能不全者;(4)筛选前6个月内曾发生急性心肌梗死事件;(5)任何需要治疗或者干预的≥2级室上性心律失常或室性心律失常;(6)任何级别的心房颤动、冠状动脉/外周动脉旁路移植物、或脑血管症状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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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心电图(ECG)检查异常,经研究者判断具有临床意义:例如筛选期QTc间期延长(女性>470ms)(注:QTc间期必须按照Friederica’s标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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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具有影响口服药物的多种因素之一(比如无法吞咽和肠梗阻等)或具有活动性胃肠道疾病或其他疾病可能导致明显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的因素(活动性、炎症性肠病或慢性腹泻,肠内综合征或上消化道手术,包括胃切除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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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判断的不适宜加入本临床试验的甲状腺功能指标异常,如TSH、FT3、FT4的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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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宫内膜异常患者,包括但不限于子宫内膜增生症,功能障碍性子宫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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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期或者首次用药日发生活动性感染或者原因不明的发热>38.5°C(肿瘤性发热受试者由研究者判断是否纳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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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的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足够的骨髓储备: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血小板≥90×109/L,以及血红蛋白≥10 g/dL; 肝脏:血清中白蛋白≥3.0 g/dL;胆红素≤1.5倍正常值上限(upper limit of normal,ULN),ALT和AST≤2.5倍的正常值上限,如有肝转移,则ALT或AST≤5×ULN; 肾脏:肌酐清除率≥50mL/min(应用标准的 Cockcroft -Gault公式,见附件三); 心脏:左心室射血分数(left ventricular ejection fraction,LVEF)≥50%; 标准 Cockcroft -Gault公式计算方法:按血清肌酐检查单位不同,请正确选择公式: 如血清肌酐浓度为mg/dL 男性肌酐清除率(ml/min)=((140-年龄)×(体重))/(72×血清肌酐);女性肌酐清除率(ml/min)=(0.85×(140-年龄)×(体重))/(72×血清肌酐) 如血清肌酐浓度为mol/L 男性肌酐清除率(ml/min)=((140-年龄)×(体重))/(0.81×血清肌酐);女性肌酐清除率(ml/min)=(0.85×(140-年龄)×(体重))/(0.81×血清肌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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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判断的无法控制的慢性系统性合并疾病(如严重的慢性肺部,肝脏,肾脏或心脏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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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有活动性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免疫缺陷病史和自身免疫性疾病史、或需要全身性类固醇激素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疾病史或综合症或患有其它获得性(HIV感染)、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包括同种异体骨髓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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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正处于急性感染期或活动性结核病并需要药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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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已知HBV或者HCV感染活动期伴肝功能异常;无感染定义为HBs抗原阴性,以及HBV DNA阴性(拷贝数<1000/ml),HCV抗体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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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或打算在研究期间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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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及受试者有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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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研究过程中,预期将要接受其他抗肿瘤治疗或者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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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者判断,客观条件(包括受试者心理状态,家庭关系,社会因素或地域因素等)使受试者无法完成计划研究的或受试者有其他可能导致本研究被迫中途终止的因素、及合并治疗或实验室检查异常者。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的危害受试者安全、或影响受试者完成本研究的伴随疾病(如严重的高血压、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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